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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提醒:加盟防骗 上网查查特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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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创业投资网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3

  吉林省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望近期出台,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商,明年5月1日之前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本报讯 记者林红军报道:本想通过特许加盟走上创业致富之路,然而,以往不少人因为误入了打着连锁加盟幌子的诈骗圈套,血本无归。12月7日,《市场报》记者从长春市商务局了解到,针对这种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尚存的不规范问题,吉林省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当中,以往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商,明年“五一”之前,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现象

  打连锁加盟幌子圈钱

  特许加盟曾让一些人走上成功创业之路,也让许多人血本无归。《市场报》记者也曾多次关注吉林省众多加盟商受骗上当的经历。

  “少数不法企业打着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的幌子,进行诈骗、圈钱、传销等坑害投资者的恶意事件屡有发生,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7日,长春市商务局商业改革发展处相关负责人告诉《市场报》记者,以往,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特许商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就进行招募加盟商的活动,企业尚无注册商标或经营不到1年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商披露信息不规范甚至蓄意欺骗;特许经营双方不遵守经营合同规定,故意违约等。

  据介绍,这些不法企业的盈利模式大同小异,往往是在各地进行大范围的加盟宣传,将其产品夸得天花乱坠,等到加盟费到手之后便不在乎品牌是否继续生存下去,大不了换个牌子继续新一轮的“圈钱”过程。

  措施

  逾期不备案最高罚10万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今年5月1日公布施行。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特许商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商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特许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市场报》记者从长春市商务局了解到,按照“条例”规定,特许商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商,应当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目前,吉林省有关‘备案制’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当中,预计近期出台,长春市的相关企业可先将有关文件资料提交至长春市商务局进行核查。”相关负责人表示。

  防范

  欲加盟可先网上查询

  另据了解,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防范合同欺诈,“条例”除明确规定了特许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条件、备案制度以外,还规定了特许合同年度报告制度等监管制度;为了保护公众投资,平衡特许双方信息不对称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状,条例明确规定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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