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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立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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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创业投资网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0

  政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已进入胎动阶段。

  记者近日获悉,由发改委牵头起草的《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进入意见征询阶段,目前正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外管局等部委征求意见,有关人士称今年有可能出炉。

  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各地创投引导基金将有望形成统一的游戏规则。

  先实践后定规

  《指导意见》规范的创业引导基金“特指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也就是通常业内称作的政府引导基金。通常是由政府财政出资, 引导民间的资本成立创业投资企业,用于扶持各区域企业。

  事实上,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走的是“先实践后规范”的路径,至今为止,全国已有超过20家政府引导基金。

  2005年10月份,国家发改委等十个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国家和地方设立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自此拉开了政府引导基金设立的序幕。从2006年开始不到两年间,各地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掀起了高潮,包括山西省、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淄博市、广东省中山市、云南省昆明市、辽宁省沈阳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区都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

  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在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实践“百花齐放”,出现多种模式。此前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郭向军在公开场合已经表示,会加强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记者获悉,《指导意见》此次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首先确立政府引导基金为政策性基金;另外,对于业界关心的引导基金的投向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以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早期企业。”不过有关人士称,《指导意见》中目前对于比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投资的目标企业必须为“创业早期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指导意见》还对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了规定。

  有关人士称,《指导意见》中规定,“引导基金须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评审委员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发改委的考核。” 而对引导基金的资金监控,意见规定“引导基金的受托人须在财政部门开立专项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指导意见》的另外一部分重要内容是,设立了一些禁止性条款,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了“红线”。

  一是引导基金为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不能假借跟进投资之名,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另外《指导意见》对基金的运用方向也有限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和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也只能存放在银行和购买国债等。

  游戏规则之外

  目前很多运作模式都是政府财政支出一部分资金,然后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共同资金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再由其投向当地以及周边区域企业。“但如何平衡地方政府和合作伙伴的意愿是个问题。”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强表示。

  深圳创新投拥有全国最大的政府引导基金网络。深圳创新投总裁李万寿表示,深圳创新投目前已经在16个城市建立了40多个基金,即将建立的还有二十几个。

  深圳创新投有关人士表示,政府引导基金中,政府区别于其他投资方,不是以普通股入资,而是以类似优先股的方式入资,收取与国债收益相当的固定回报。同时,为保证政府资金的安全性,也可在基金组建过程中设计一些特殊的条款。

  不过,在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的过程中,在与地方政府的谈判中,这是最为困难的地方。“很多地方政府希望获得其他股东一样的权利。”盛世凯邦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刘嘉城在帮多家城市做有关引导基金的设计。他表示,政府也希望分享投资收益。

  另外一个问题,则是如何防范地方政府过分干预投资行为?

  创新投发起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的股权结构为:创新投与政府、其他商业机构发起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基金收益中政府收取与国债收益相当的固定回报,剩余收益由参与基金的其他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深创新投人士表示,一般在地方成立引导基金,约有60%会投放在当地及周边地区,按照合理配比原则分别投资于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项目。

  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由深圳创新投为主成立的管理公司负责。项目投资须经过“委托创新投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提交管理公司成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与基金董事会决议通过”两个程序,才能进行投资。“当地政府也具有推荐权,但并不拥有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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