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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颁布26条鼓励创业措施 降低创业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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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创业投资网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6

  自然人持身份证可申办企业

  新措施放宽创业人员主体资格,不再限定创业人员身份。

  明确支持公民个人和各类组织自主创业、参与全民创业,凡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各类社会人员均可有钱出钱,有知识出知识,有技术出技术进行创业,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创业。

  创业的形式多样,办各类公司、办独资企业、办合伙企业、办个体工商户,适合哪种就选择哪种。

  创业人员只需要凭居民身份证就可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留学归国人员只需凭护照,不需再附加提交其他证明身份的材料。

  一元钱可办企业,一万元可办科技型公司

  新措施明确了出资一元即可申办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这两类企业的创业人员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多少不限。

  放宽了创业主体的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科技成果、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可作为非货币方式出资,这有利于更多非货币形式的要素资本进入创业出资领域。

  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新措施将科技成果出资的比例由以前的35%放宽到出资总额的70%。

  筹资是中小企业创业者的大难题,新措施放宽了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出资条件。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可延期一年缴完;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公司,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就可登记,剩余可两年内缴完;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下的公司,首期出资2万元就可登记,剩余出资两年内缴完。

  支持创业者进入电力、电信、石油等行业

  新措施放宽经营行业和经营范围。创业人员创办各类市场主体,按非禁即入原则,只要不涉及法定前置审批的项目,均可自主选择经营。对民间资本较少进入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和社会福利事业等行业,进一步支持鼓励民间资本的进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创业主体都可以经营。

  公共用地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场地难是创业者面临的困扰。在去年放开民宅可作为经营场所的基础上,新措施放宽了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明确提出,同一场所可注册为多家企业的经营场所,没有固定门面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经审批的公共用地作为经营场所。凡租用旅馆、商场等其他经营场所经营的,只要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可不再提交其他权属证明。

  困难群体可以试营业

  新措施在全国首次提出试营业方式。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可先试营业半年后再办正式执照,试营业期内,减免各种费用。

  进一步扩大优惠减免政策范围。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种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专营农产品个体经纪人等可享受3年免收工商费优惠。(记者 周芳 通讯员 徐汉楚 李保华 彭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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